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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集资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摘要

网络集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取得了飞快的发展。然而任何新兴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网络集资在促进了金融创新,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局面的同时,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网络的虚拟性等原因使得网络集资行为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金融风险,甚至触犯刑法的底线,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基于此,刑法有对网络集资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但是,刑法也不能因此将网络集资行为逼入“难以生存”的境地。网络集资行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都应该是鼓励其发展,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因此,刑法对网络集资行为的规制应保持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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