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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遁入私法”的公共设施致损赔偿责任的探究——以湘府路口车祸案件为视角

     

摘要

“有损害必有救济”,公共设施致损也不例外。目前对公共设施致损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类案件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将本应由国家的赔偿责任“遁入私法”。随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日益扩展,共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增多,单纯适用私法来解决公共设施致损的弊端日益明显。本文将从我国现有立法缺陷出发,分析公共设施致损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视我国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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