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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准征收补偿的制度建设

     

摘要

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政府可基于公共利益对其进行限制,权利人对此应予以忍受,此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当政府逾越财产权社会义务的界限,给特定权利人造成了特别牺牲时,政府需要按照宪法平等原则给予补偿,以避免出现公共利益的成本由特定少数人来承担这样一种有违民主精神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准征收补偿正是这样一种平衡制度,它是指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特定的限制,或者政府采取规制或规划措施造成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或者政府为了实施其他公权力行为导致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造成了特别牺牲,政府对此给予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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