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职工法律天地:下 >人工智能本身能否成为其创作物的权利人的研究

人工智能本身能否成为其创作物的权利人的研究

     

摘要

学术界通常将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作品的关键因素,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下,因为作品通常被解读为作者思想的表达,所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就不可避免的与作者人格属性联系起来.目前人工智能仍处于工具阶段,其创作仍受到人类算法的预设,因此可以认为是人类作者思想表达的延伸,与以往不同的是,这种表达形式更加多样.因此,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前提,仍然是在之前机器学习过程中作为训练者的人将数据筛选的价值观传达给人工智能机器人.即使人工智能有超越人类之处,也更多来自于其穷尽一切可能性路径的超强计算能力,而非其自身的创造力,创造力的根本还是人在数据建模过程中通过训练赋予人工智能的价值取舍,故在现阶段的技术水平下,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并不能称为其创作物的权利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