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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委托在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引入

     

摘要

从行政委托的目的和条件来看,行政机关、公私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成为受委托主体.基于此种认识以及行政委托与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在内容、依据和实践上所表现出的耦合,有必要推进行政委托在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引入.在引入的过程中,应当关注行政委托适用范围的扩展、行政委托适用条件的设定、行政委托内部责任的承担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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