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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还是法融于情——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摘要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而不能与之背离。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自人心、合于人性的人类最基本的感情。真正的法治只能是人心之治、人性之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来办事与人类的基本感情发生冲突的时候,只能以人类基本感情为限度、为依据来理解解释法律,而不能作出明显违背人类基本感情的司法判决。惟其如此,法律才可能为老百姓所接受,才尽可能得到大家的遵守与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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