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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宪法实施主体?——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分析

         

摘要

宪法实施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有赖于实实在在的主体去推进。在制宪和行宪的历史中,有关宪法实施主体的规定经历了较大变迁,最终发展成现行宪法中的模样。八二修宪者基于宪法实施的客观环境和主观需要,设计了主次有别的宪法实施主体。表现为不同主体皆在概括意义上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主要由公法性质的主体来承担,且各主体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由此形成宪法文本上不同的概念表述,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代表"协助宪法的实施",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由于宪法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规定存在盲区和模糊性,立法者为此通过立法发展了宪法,扩大了宪法实施主体的范围。除此之外,在宪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中国共产党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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