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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诚意金”

             

摘要

近日,郑先生看中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城”的一套商品房,对该房子还比较满意,但是,当谈到商品房的具体价格时,售楼小姐却要求郑先生必须先缴纳10000元的“诚意金”,才能由她请示销售部经理后最终确定销售价格,否则不予受理。于是,郑先生向该公司缴纳了10000元的“诚意金”,并由售楼小姐出具了收条。后来,郑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于是他决定不买了。但是,当他向开发商要求返还之前所缴纳的10000元“诚意金”时,开发商却以郑先生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诚意金”为由拒绝返还。由此,郑先生问,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诚意金”?他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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