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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罪立法规范模式的类型化形塑

         

摘要

当立足于刑法规范的功能结构和刑法立法类型化的属性构造,个罪立法须采用“具象列举+同质抽象”规范模式。这一规范模式对应着刑法立法类型化在具象与抽象、个别与一般之间的“中间高度”,同时兼顾着刑法先是行为规范后是裁判规范的功能结构,从而谋求着保障权利和保护社会的刑法价值“双赢”。“具象列举+同质抽象”规范模式可被用来检视我国刑法个罪立法的不足与进步。最终,“具象列举+同质抽象”个罪立法规范模式是科学立法在刑法领域的一个“回响”,且能够通过增强我国刑法个罪立法的“想象力”来增强“刑法立法自信”和“刑法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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