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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经八届人大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发布,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标志着我国的节能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了做好《节能法》学习贯彻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建设系统学习贯彻《节能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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