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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中的行政措施

     

摘要

防治水土流失是一项宏大的、艰苦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广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因此,搞好水土保持应当从科学措施和人为的积极主导作用两方面去进行.自然科学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工程、植物和耕作三方面的技术措施,人为的积极主导作用则体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治理活动,只有这种实际的治理活动才能使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得以实施.而伴随着实际的防治活动还有许多组织、水保监督等行政性的工作,这些也属于人为的积极主导作用方面的内容,属于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将防治变为人们的一种具体的实施行动,变为一种水土保持的成果,除了实行技术措施外,还必须有行政措施作保证,才能使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顺利地开展下去.本文拟从行政措施的角度并结合永定河上游张家口市的防治情况谈谈行政措施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的粗浅看法.1 行政措施的种类1.1 法规性措施主要是与法规性文件相关联的一些措施.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又相继制定了一些水土保持行政法规、规章和一系列的配套性水保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印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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