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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破产制度的理念澄清及其破产法展开

     

摘要

遗产继承与遗产债务清偿问题是自然人死亡后围绕其遗产展开的一对矛盾体.东西方国家早期高度相似的继承制度与理念湮没了遗产债务清偿的问题,但限定继承制度的确立又使之显现出来.域外立法通过创设包括遗产管理人、遗产清算、遗产破产等规则在内的遗产管理制度因应上述矛盾体.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则以参与分配制度等替代性制度消释纠纷.2020年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规则后,在继承法话语体系下进行的讨论显然混淆了遗产破产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产管理制度的区别.与此同时,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殊内容,遗产破产制度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过程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为此,首先需要对域内外涉及遗产债务清偿的制度进行梳理和借鉴,以澄清社会大众对遗产破产制度存在的价值误解、定位混淆与认知偏差;其次基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规定,对遗产破产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衔接适用界定理论基点;最后通过具体制度安排,将遗产破产这一特殊制度囊括于未来我国个人破产法规之中,完善遗产债务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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