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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限定与适用

     

摘要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的频现,促使《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层面,具体适用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规定时必须首先明确其内涵,因为对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规定的体系化解读,客观上存在着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的核准立案还是低龄未成年人的核准起诉的分歧。倘若认为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指的是核准立案,不仅会使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制度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规定相冲突,而且可能使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突破提请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甚至使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偏离全面客观地证据收集原则。相反,将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限定为核准起诉,则能够避免遭遇上述问题,以保持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规定的协调运行,且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要求。而在将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理解为核准起诉的语境下,适用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情节恶劣”要件,实际上就是审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整体上是否具备起诉必要性,故可以依据起诉必要性审查标准认定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情节恶劣”要件。同时,在核准起诉这一定位下,因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与报请核准追诉已形成一体关联关系,所以应当将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罪名要件理解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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