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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已决事实预决效力之阶梯式重构

         

摘要

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审认已决事实的效力是一个实践难题,已决事实是否具有预决效力也是争议很大的理论问题。由于中国没有构建统一完善的裁判效力制度,现行法律是从证据法角度来规范已决事实的效力问题。2019年修订的《证据规定》相较以往已经进一步限缩了免征事实的范围,并将已决事实从绝对免证的神坛拉至相对免证的程度。但是,该规范仍然不够精确,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精准的指引。对民事裁判已决事实而言,应当进一步明确,仅通过普通民事程序审判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主要事实对后诉具有免证效力,且不同强度的事实应当具有不同层次的预决力,对应的免证要求也不相同,前后两诉参与主体的不同对预决力的认定也不同。应构建一个程序有分层、事实有分类、效力有分级的已决事实预决力的“阶梯式”认定规范,将已决事实分为高预决力、低预决力、无预决力三个层次,并对应不同的反证责任,分别是高度反证(足以推翻已决事实)、低度反证(足以动摇已决事实)、无须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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