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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探析

     

摘要

在校未成年人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监护关系或教育管理关系,而是存在双重法律关系,既有教育教学合同关系,又存在教育管理关系.教育教学合同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发生的基础,教育管理关系是学校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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