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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基层民意机关的筹建尝试

         

摘要

民国初年,各类政府和各种势力都曾进行过筹建基层民意机关的尝试。袁世凯颁布的有关条例,不仅严重削弱了基层民意机关的权力,而且对其如何构建也缺少法律规定;1919—1921年的北京政府所颁布的条例放宽了公民的选举资格,增设了参事会,从法律规定上提高了县议会的执行力;其他如湖南、山西、江苏、云南、浙江等省也都出台法规对基层民意机关有所涉及,但基本都不赋予其具体职权,也都没有筹建起来。只有以陈炯明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所进行的探索最为突出,他所颁行的条例不仅扩大了选民范围,增强了民意机关的职权,更为可贵的是,他克服重重困难,把选举县长的纸上条文付诸实践,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直选县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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