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了明确规定,而各国在理解和适用公约时一直在进行宽松、扩大解释.1996年的英国新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观念又作了新发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仍存在传统、落后的规定,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符合经济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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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北京,10220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纽约公约; 涉外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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