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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刑罚治理的合理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性为例

     

摘要

刑法解释学是合理限制刑罚权扩张的有效方法,法益理论则是其中重要的理论工具.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法益属性之争主要表现为超个人法益说与个人法益说的对立.超个人法益说忽略人身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混淆立法目的与刑法条文的保护目的,使得法益在解释法条时的目的指引作用难以发挥.个人法益说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与修法趋势,强化对个人的人权保障,满足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是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刑法保护的应然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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