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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环境政府诉权的行使——兼论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应对

             

摘要

环境保护日益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度尼西亚亦从加大立法力度和具体实践中落实环境政府诉权。印度尼西亚环境政府诉权起源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中保护环境是政府义务这一规定,完善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环境政府诉权是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从相关立法内容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界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都是经常威胁环境保护、破坏环境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行为,两者没有原则性差异,不同之处仅在于对环境所采取行为的强度以及环境对此行为所能接受的程度;赋予公民、环境组织、中央和地方政府环境诉权,维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赋予公民的健康环境权;授权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获得环境破坏或污染赔偿。从具体实践看,印度尼西亚环境政府诉权的行使面临着政府怠于行使诉权引发民众起诉、法院判决执行艰难、地方政府诉权受限的困境。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大多涉及基础建设项目,受到印度尼西亚法律关于环境保护条例的约束,需要实时关注当地环境政府诉权行使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企业合规体系,熟悉并遵守印度尼西亚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杜绝不规范行为;尊重当地宗教信仰,优选非诉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善用有关国际协定应对政府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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