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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立法背景、定位及程序构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系立法机关为弥补侵权法规则难以满足人格权事前防范之需的不足而设计的。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相关程序缺位的现实,应在民事诉讼视域下就该禁令具有何种程序性质进行探讨。人格权侵害禁令不同于诉前禁令、行为保全,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同属于独立侵害禁令,是立法机关在借鉴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价值的基础上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应将其界定为兼具诉讼与非讼双重特点的速裁性特别救济程序。程序构建中应以“简”“速”为目的,同时兼顾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具体内容为:根据人格权侵害禁令类型分阶段配置程序并对紧急与通常两种侵害禁令区别适用,在通常侵害禁令的庭审中贯彻辩论原则、适用开庭审理以体现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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