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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立法体系的不足与完善——以'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为视角

     

摘要

进入21世纪,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影响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碳排放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2020年9月,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愿景目标.加强能源法制建设,完善能源立法体系,推进能源法治化进程,对于破解环境问题至关重要.以"能源法"为基本法的我国能源法制度体系在形成过程中,受到了高权行政监管与市场化产权改革之间冲突的外部结构约束,以及行政权配置模式的组织法抉择的内部结构制约,使得能源法制度体系虽然具有保障能源安全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显正功能和配置能源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责、权、利的潜正功能,但却不可避免地带有政府权力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侵犯个人权益的潜负功能.在全球气候变暖、我国积极履行负责任大国的减排国际承诺并致力于构建清洁、绿色、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新时代背景下,能源法结构优化及其制度完善成为破解能源立法体系结构障碍和不足的可行进路.应在明确能源法律制度结构约束与功能选择之间因果联系的基础上,以分析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能源单行法存在的问题为缩影,破解能源法制度体系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消解其负功能,优化其结构、完善其制度.健全能源法律体系,建立能源基本法与各单行法之间结构性衔接制度;建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建立政府权力与市场产权之间结构性均衡制度;提升能源生态环保价值,建立绿色低碳能源激励与传统化石能源约束之间结构性互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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