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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物权法回归——兼评提单物权性的蜕变与重识

         

摘要

由于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功能,因而应克服提单物权性对海运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干涉.同时,应以<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适用作为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依据,充分考辨国际买卖关系中货物交付的特殊意义,合理界定海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从而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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