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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意不兼容”条款的司法适用及规制路径

         

摘要

随着互联网市场因产品或者服务兼容问题产生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新增了“恶意不兼容”条款,该条款从主、客观两方面对该问题的适用做出了直接的规定,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维逻辑下就此类频发的“竞争”行为进行属性认定以及合理确定判定规则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直接关系到对此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本文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及框架下,以“寒蝉效应”借喻,从“探讨框架”“判定路径”“规则确定”“适用延伸”等方面展开分析,就“不兼容”客观技术效果的对象范围、“不兼容”主观意图适用“恶意推定”的排除、“不兼容”实际技术效果的市场影响、“不兼容”与社会福祉总量变化的关系、“不兼容”合理事由的抗辩等五个方面对“恶意不兼容”条款的适用规则进行界定,以期有助于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规制路径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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