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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与建议

     

摘要

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如果两组来源不同的证据能够相互验证,那么该两组证据一般都具有真实性。现行司法解释也对证据认定和事实判断作出印证要求,一方面,对于部分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需要运用印证规则;另一方面,全案证据达到证明标准与否,也需要印证规则予以衡量。印证规则在判断证据真伪、确定案件事实方面,确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印证证明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办案人员盲目追求在案证据的印证关系,还容易导致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表面印证、虚假印证甚至能够引发冤家错案。有鉴于此,应对证据印证规则的运用加以实质化、精细化,通过加强证据审查、融入自由心证等方式,防止负面效应的产生,最大限度的发挥印证规则方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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