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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隐私期待视阈下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

     

摘要

隐私权已从私人住宅扩及公共空间,而"隐私止于屋门之外"的传统隐私权保护理论已经无法有效维护自然人的自由与尊严.虽然我国立法尚未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作出规定,但是无论在比较法层面还是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认可并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已是势在必行.公共场所隐私权并非悖论,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来简单界定隐私是僵化的、机械的.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以具有"合理隐私期待"为提前.关于合理隐私期待之"合理"的判断,不仅要考量侵扰的目的、场合、方法等客观因素,而且要借助比例原则进行主观上的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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