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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调整大陆独资港埠企业与中外合资港埠企业间存在的差别待遇

         

摘要

@@ 按我国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来自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合营者在我国大陆境内同我国大陆的公司、企业投资兴办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建设和经营港口码头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如合资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企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建设码头必需的原材料、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施,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资企业按3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新办的合资企业,合资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合资企业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我国大陆独资港埠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却至今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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