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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功能的扩张——以继承合同制度的引进与本土化改造为视角

         

摘要

我国《继承法》仅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了规定,且其存在因将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排除在扶养人的范围之外而导致的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与不足,其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当前多元化的社会需要与养老需求,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审判困境。因此,为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养老难题与司法困境,应当引进与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相近,在我国有着良好理论基础与群众基础的继承合同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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