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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驻晋单位,省直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文件)予以转发,并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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