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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

         

摘要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山西省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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