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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2009年山西省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说明

         

摘要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债券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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