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西档案 >试论档案管理的安全保护工作

试论档案管理的安全保护工作

     

摘要

《档案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并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对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保管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每个档案工作者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警钟长吗,才能确保档案的安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