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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执法中'对物行政行为'理论的适用性——以南京市为例

         

摘要

现有违建查处的执法模式中,对违建的搭建人、所有人、占有人分离时,如何确认行政相对人缺乏明确的指导与界定,而囿于行政执法手段的欠缺、办案时限等,无法查明违建案件部分事实的情况时有出现.引入"对物行政行为"、"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等法律理念,并加以创造性、选择性的适用,有助于推动完善违建查处行政执法程序,解决执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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