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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及若干思考

         

摘要

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在中国,家庭农场于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也就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当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之一,并要求通过新增农业补贴倾斜、鼓励和支持土地流转、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一、家庭农场的内涵及其进步意义(一)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 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的临时性雇工。

著录项

  • 来源
    《上海农村经济》 |2014年第6期|29-32|共4页
  • 作者

    邓志锋;

  • 作者单位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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