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 体现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质作用--对证人出庭作证立法的反思-郭海云-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人大月刊》 >体现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质作用--对证人出庭作证立法的反思

体现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质作用--对证人出庭作证立法的反思

         

摘要

@@ 证人证言不仅被各国诉讼法接纳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或法官的询问正是现代司法中最直观、最具标志性的活动.我国各大诉讼法均对证人作证义务作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凡足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著录项

  • 来源
    《上海人大月刊》 |2004年第12期|29,31|共2页
  • 作者

    郭海云;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