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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调查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以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为了解我市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活动性肺结核的发病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我市于2000~2005年开展了预防性健康检查,现将活动性肺结核的检出情况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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