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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跨区、县经营活动实施双重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摘要

为加强本市私营企业,特别是在各类开发区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跨区、县经营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改征收管理法没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本市私营经济开发区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跨区、县经营活动实施双重税务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本市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离开注册地到市内其他区、县利用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直接以企业的名义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包括在经营地填开发票、发送货物、办理银行结算等,即为本规定所指的跨区、县经营活动。二、企业从事跨区、县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在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分支机构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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