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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解答

             

摘要

编辑同志:听说税务机关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月计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请问具体内容有哪些?刘琴刘同志: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以沪地税四(1996)7号和8号文,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4)0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的月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完全从事科技业的为月人均650元,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为70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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