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财税》 >上海市屠宰税征收办法(1994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布)

上海市屠宰税征收办法(1994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布)

             

摘要

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范围内宰杀猪、牛、羊、马、驴、骡(以下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条(税额标准)屠宰税以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税额分别为:(一)猪每头六元;(二)牛(包括马、驴、骡)每头八元;(三)羊每头四元.第四条(税款的缴纳)收购牲畜和经营牲肉的单位或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牲畜的集体伙食团或个人,在宰杀牲畜时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