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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业(一)国有企业、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二)国家出资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供销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c企业出资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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