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财税》 >一般纳税户歇业应进行增值税清算

一般纳税户歇业应进行增值税清算

         

摘要

正 由于商业网点调整、机构变动等原因,近一段时期企业重新开业或歇业的较多,其中有不少是一般纳税户。对歇业企业要进行税收清算,过去侧重于所得税的清算,因为流转税只要结清最后一期税款,一般不涉及补、退税问题。现在实行增值税后,一般纳税户要进行库存商品清理,并要动用年初存货已转待摊费用的进项税余额,这方面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操作上的错误,因此,有必要对企业进行增值税清算。 从一些歇业企业库存商品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将剩余的库存商品原价调拨给同行业的其他单位,开出销货发票却不作销售处理,漏计了销项税。 2.零售企业商品调拨虽作销售,但帐务处理上采取库存商品(含税零售价)减去进销差价(含差价加销项税)后的余额(等于不含税的进货价),然后并入销售收入(含税收入)再除以1.17或1.13后乘以适用税率。这样计算出来的销项税小于原进货的进项税,少计了销项税。 3.将部分滞销、积压商品作一次性的报损处理,库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