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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定《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

             

摘要

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生产政府指定防治“非典”用品的职工、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的加班工资以及本市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除。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四、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用于医院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及一线医护人员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五、对防治“非典”有突破性贡献的研究部门,其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给予奖励。六、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七、及时取消向本市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对本市公交车辆,包括公交车、专线车和长途客车,暂免征收养路费和贷款道路通行费;长途客运暂免征收客票附加费。八、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九、对出租汽车业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专项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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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上海财税》 |2003年第5期|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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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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