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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经济虽然有了银大的发展,但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集体企业的概念无明显的规定,在区分集体企业和非集体企业时造成困难和混乱;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清,集体财产屡被平调、侵犯;集体企业的特点和民主管理原则被忽视,在管理上照搬国营企业管理模式;集体企业的权利,义务无明确的规定,自主权受到多方的干扰和侵犯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陷入困境,阻碍了城镇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制订一部行政法规来解决。多年来,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学术团体,以及集体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强烈呼呈,迫切希望制订一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规。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加快集体经济立法的议案。在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把城镇集体企业的立法列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劳动部以及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等单位联合组织了起草小组,从1989年4月开始,着手进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草拟工作。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和完善,于1991年6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9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88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70条,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遵循的原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对内对外财产利益关系,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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