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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摘要

相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根据《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5]28号)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了6家企业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见附件1)。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企业要结合地区发展规划及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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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建材》 |2016年第1期|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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