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政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房管部门)确实没有该房屋原值记载,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