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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行交叉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途径——兼论行政行为效力中止制度

             

摘要

审判实践中解决民行交叉纠纷最常用的"先行政后民事"做法有很大弊端,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行为效力中止制度有利于实现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中各方面的价值,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该制度应当和"先行政后民事"共同作为处理民行交叉纠纷的通用制度,区分引起纠纷的基础关系的性质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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