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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信方能树威——以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克制抑或能动为视角

         

摘要

司法公信力不仅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也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从理论上讲,诉讼检察监督权行使应持有的基本理念是司法克制优先、司法能动为补充。无论是被动的司法克制,还是主动的司法能动,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必须是二者平衡支点,纠纷终结必须是二者平衡依归。在实践中,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司法克制与司法公信力产生了现实碰撞,需要通过检察监督权的司法能动实现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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