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被“迟延”的履行金——关于对被执行人利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被“迟延”的履行金——关于对被执行人利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可知,“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戒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立法本意是针对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让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