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一方举债不宜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举债不宜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 现行2001年《婚姻法》第41条沿袭了1950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利益的共享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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