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摘要

【要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六)项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规定针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拓展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艾新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艾新清系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李楼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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