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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释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2条首次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囿于条文表达所限,存有诸多争议且待阐释之处。意思表示的解释起点绝非"疑义导致解释",概因何为"疑义"本就为解释结论。意思表示解释旨在为法律适用而服务,为法律适用问题,是对裁判依据的释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是"表示价值",即为理性相对人所知悉的客观表示意思。基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界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需综合配置以规范解释与自然解释为核心的简单解释规则,并辅之以漏洞填补为目的的补充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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